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全力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節選部分)
一、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
(一)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應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及時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明確約定工資支付日期,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制訂和推廣使用簡易勞動合同。(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鐵建辦、省總工會)
(二)實行實名制用工管理。各類用人單位要利用信息技術動態記錄農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種、勞動考勤、計酬標準、工作計量、工資結算等信息,實現實名制管理,并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名制管理系統動態報送用工信息。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2017年年底前應實行全員實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專門負責所在工程項目的實名制管理相關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本行業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制度,并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名制管理系統實現數據共享。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制定。(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鐵建辦)
二、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措施
(三)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各商業銀行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級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簽訂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監管三方協議后,均可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按照工程總造價的1%-3%,將資金劃撥至該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按月支付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進場施工前,與建設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開戶銀行簽訂工資委托發放三方協議,辦理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開戶銀行負責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監管,確保??顚S?,通過信息系統定期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專用賬戶變動情況,開戶銀行發現專戶資金不足、被挪用、超過一個月未發生工資劃轉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對煤炭生產企業,以上月發放工資總額為基數,提前一個月預存工資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在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規定的發放工資日前7天,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低于上月實發工資時,由建設單位補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制定。(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鐵建辦、人行貴陽中心支行)
(四)推行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在全省工程建設領域實行銀行按月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領域推行,2018年年底前實現銀行代發工資全覆蓋。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個人工資賬戶,或者開通農民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卡功能。施工總承包企業根據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信息,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并公示后,交委托銀行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鐵建辦)
(五)健全工資保障金制度。認真貫徹《貴州省建設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51號),實行差異化預存工資保障金制度。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造價的5%存儲工資保障金。連續3年在全省范圍內無失信記錄的施工單位,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免于存儲工資保障金,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且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推行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的,可以申請免于存儲工資保障金。推行工資保障金銀行保函擔保制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地要結合實際,逐步將工資保障金實施范圍擴大到煤炭等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制定工資保障金實施辦法,落實工資保障金制度。(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省鐵建辦、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監局)
(六)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問題或者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返鄉路費或者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要完善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使用條件和標準、規范動用程序,動用的應急周轉金要依法予以追償或核銷。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儲備一定額度的應急周轉金,重大欠薪案件高發地區應適當提高儲備標準。根據應急周轉金使用情況,及時注入補充資金,確保應急處置需要。(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四、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七)建立工資支付臺賬歸集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總臺賬,動態掌握本轄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并按月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能源、國有資產監管、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工資支付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分臺賬,落實包保責任,明確具體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并按月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臺賬。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臺賬歸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制定。(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鐵建辦)
(八)建立工資支付誠信評價機制。建立勞動用工領域信用評價標準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加強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能源、國有資產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托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臺賬歸集機制,定期匯總和更新企業拖欠工資等信用信息,定期報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審核后將其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等行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協同。(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鐵建辦、人行貴陽中心支行)
(九)完善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貴州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黔府辦發〔2014〕46號)要求,加強對拖欠工資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省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鐵建辦、人行貴陽中心支行)
五、依法嚴懲拖欠工資違法行為
(十)加強企業欠薪預警防范。各市(州)、縣(市、區、特區)要健全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依托勞動保障監察和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加快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進行督查和綜合分析研判,對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發現欠薪隱患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做好防范工作。企業確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事先向當地人社部門、工會組織報告。(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十一)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開設舉報投訴窗口,開通電話、互聯網等維權渠道。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明示行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他行業企業在生產經營和辦公場所顯要位置設立相應的維權信息告示牌。(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鐵建辦、省總工會)
(十二)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認真落實涉嫌勞動保障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堅決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三)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未按規定額度預存農民工工資專戶資金的,視同建設資金不到位,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和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時,依法予以限制。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算周期或者工程進度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未簽訂剩余工程款支付協議的,行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未完成竣工結算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交易手續。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單位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預防工程款拖欠;在施工過程結算中,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相關金融機構要按照保函約定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支付工程款。在房地產建設和煤炭領域,住房城鄉建設、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設單位房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煤炭企業銷售資金賬戶與施工總承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掛鉤制度,嚴格監管銷售資金流向,確保工程款、銷售資金優先進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