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建筑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規范建筑市場用工行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珠海市區域內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建筑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制度。
第三條
建筑從業人員實名制,是指工程建設現場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采集個人身份特征信息通過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識別管理。
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建筑從業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信息、職業技能考核信息、建筑工人工資發放信息和有關信息預報警以及其他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建筑從業人員實名制實施監督管理。
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為配置實名制管理系統軟硬件的第一責任方,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實名制管理負總責,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實名制管理的實施負責。監理單位對項目實名制管理負有監督責任。
勞務分包企業應合法取得勞務分包資質,是辦理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教育及信息采集錄入的第一執行方。
第五條
建立實名制管理制度與建筑工程保險制度、工人工資管理制度相結合的機制,建筑安全協會支持建筑安全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及識別
第六條 實名制個人身份特征信息載體為個人唯一的身份證、虹膜及其它載有唯一個人身份特征信息的物質。
建筑安全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施工單位或項目部負責建筑從業人員的個人身份特征信息采集。
第七條
實名制個人身份特征信息識別,采用二代居民身份證、虹膜特征等有效系統識別設備,由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選定,并結合施工現場設立的門禁設施,嚴格實行從業人員實名制有效管理。
第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可自行購買或租賃二代居民身份證、生物特征或其它有效個人身份信息識別設備,其它系統識別設備使用有效性須符合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技術要求,且應與我市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對接。
第九條
各級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項目開工安全前提條件審查時,對該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個人身份真實性進行核實,按要求督促施工單位對管理人員進行信息采集并錄入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 培訓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聘用接受正規安全教育培訓且通過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信息采集的建筑工人,對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施工單位必須將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教育培訓計劃,先報送建筑安全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機構實施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后,并采集建筑工人的個人身份特征信息錄入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建筑工人即獲得上崗資格。建筑工人每年要接受安全繼續教育培訓。
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可電子信息卡(含平安卡)的施工現場人員可增加相關信息作為實名管理信息使用,未辦理電子信息卡的施工現場人員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采集實名管理信息。
第十一條 建筑安全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將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存檔,并報送廣東省實名制管理信息中心。
第十二條 各級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建筑安全協會、建筑安全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負責對建筑企業相關人員的實名制管理應用知識進行培訓指導。
建筑業協會通過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負責八大技術工種人員培訓信息登記統計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和工程發包合同中明確實施實名制管理的要求,通過實名制管理加強建筑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上崗資格管理的條款,可以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中明確列支實名制管理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應配備合格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登記勞務人員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訓和技能狀況、從業經歷、誠信信息和工資結算及支付等情況,加強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應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各類紙質檔案管理臺賬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2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配備實名制管理使用所需的軟硬件;按規定辦理統一的本項目工人工資個人專用賬戶,并利用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登記統計支付情況。
開工后,應通過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日常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上崗資格把關,并及時將建筑從業人員的實名制識別使用信息上傳廣東省實名制管理信息中心。
第十六條
各級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通過廣東省實名制管理信息中心,掌握全市實名制管理制度實施情況。施工單位也可通過該信息中心查詢、掌握有關管理信息。
第十七條
采用虹膜識別設備的項目工地,建筑工人每人每天必須通過個人虹膜識別上下崗;采用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其它識別設備的項目工地,建筑工人每人每天必須通過識別個人身份信息上下崗,杜絕“集中代刷”等弄虛作假現象。
第十八條 項目實名制應用開始時間為項目獲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間,項目實名制應用結束時間為項目竣工驗收時間。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將實行實名制管理納入安全監理工作范疇,及時檢查人員在位情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日常實名制管理,將考勤記錄列入《監理周報》,定期上報屬地工程安全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項目現場設置公示牌,將每月經施工現場人員確認的實名制考勤與工資支付信息在公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建筑工人有權查閱本人工作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級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和施工單位應予配合。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應將實名制管理列入日常重要檢查內容,納入安全監督工作范疇,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實行實名制管理情況。
第五章 應用
第二十二條
實行實名制考勤。利用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的自動識別登記統計,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到崗情況進行考勤,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偙O理工程師每月在每個項目帶班監理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26%。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人每天通過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識別情況作為發放工資、建筑工傷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系統設置欠薪預報警功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通過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檢查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工資欠薪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專業)監理工程師、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信息進行管理。系統設置資格證件過期預報警功能。
第二十五條 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與建設誠信管理系統、施工許可管理系統、市其他部門相關系統對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六章 變更
第二十六條
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變更施工或監理單位(或者變更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變更時,應及時完成新的施工或監理單位(或者變更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現場實名制管理人員信息采集錄入,新的施工或監理單位完成信息采集錄入即正式開始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建工程的現場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承擔業務登記變更手續后,提供身份證、資格證件及相關證明等資料辦理實名制信息變更錄入。
第七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 在建工程因管理信息系統故障的,應及時聯系該系統技術服務公司進行處置,并報告屬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進行核實。
管理信息系統故障維修期間,實名制管理系統采用備份設備正常工作。無備份設備的,由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三方共同確認相關人員工作情況,并告知屬地安全監督機構。此期間,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加大對該工地巡查督查頻率。
第八章 獎勵與罰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中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出勤率月匯總統計,對落實實名制管理制度到位、錄入和工作表現好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信用評價加分獎勵。
對落實實名制管理制度不到位、錄入和考勤率低工作表現差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信用評價扣分處理。
第三十條 未按本辦法督促檢查項目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監理單位,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信用評價、動態管理扣分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未按本辦法組織建筑工人教育培訓的、存在集中(讓人)代刷居民身份證等信息載體弄虛作假的、未按本辦法每天使用管理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并及時上傳信息的工程項目,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并給予信用評價、動態管理扣分處理,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處,網上公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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