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全省各級監督機構定期組織考核;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監督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五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機構隊伍建設,保障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本規定所稱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監督機構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绦蟹煞ㄒ幒凸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ǘ┏椴槌闇y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ㄈ┏椴楣こ藤|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抽測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M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ㄆ撸┒ㄆ趯Ρ镜貐^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ò耍┮婪▽`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第八條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斫ㄔO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向建設單位發放《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
?。ǘφ战ㄔO單位提供的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制訂監督工作計劃,組織監督交底會,并組織實施;
?。ㄈこ虒嶓w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ㄋ模┍O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ㄎ澹┬纬晒こ藤|量監督報告;
?。┙⒐こ藤|量監督檔案。
第九條 監督機構應在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手續后,與建設單位約定監督交底時間,參加交底人員應包括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監督交底會議上,監督機構應介紹負責本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對監督工作計劃進行交底,提出相關要求,形成監督交底記錄。
第十條 監督工作計劃應明確監督依據、監督人員、監督內容和抽查頻次等。
監督機構可根據工程類別、重要性及工程參與單位的業績、信譽、質量保證能力等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監督工作計劃,實施分類監督,著力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監督效能;可根據施工進度、質量狀況以及監督情況等,對監督工作計劃適時進行調整,實施差別化監督。
第十一條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時,應及時下發工程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責令改正;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實體質量問題,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現場復查,并形成復查工作記錄。
第十三條監督機構對監督檢查時發現,或收到投訴舉報,或監理單位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可中止工程質量監督,并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
?。ㄒ唬┤〉檬┕ぴS可手續超過3個月仍未按期開工的;
(二)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過3個月的;
?。ㄈ┦┕挝惶峤还こ炭⒐蟾婧?,建設單位超過3個月無故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施工中止和被責令停工等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 中止施工的工程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向監督機構申請恢復監督,并提交恢復監督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山ㄔO、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蓋章以及項目負責人簽字的恢復監督申請書。申請恢復工程質量監督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對工程質量狀態進行評估,專家評估報告作為恢復監督申請書的附件。
?。ǘ┙ㄔO、施工、監理、主要分包單位及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信息一覽表;
?。ㄈ┦┕がF場建設、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履責情況自查報告。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后,經核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對工程恢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終止質量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向建設單位出具《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
?。ㄒ唬┪唇M織工程竣工驗收已投入使用的;
?。ǘ┍怀蜂N、撤回施工許可的;
(三)需要終止監督的其他情形。
終止質量監督后,監督機構應出具工程質量監督情況說明,記錄質量監督和終止質量監督情況。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對實行聯合驗收模式的,竣工驗收的監督工作按聯合驗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監督機構應在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機構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終止工程質量監督之日起15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將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歸檔。應存檔保管的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ㄖこ藤|量監督告知書;
?。ǘ┍O督工作計劃;
?。ㄈ┍O督交底記錄;
(四)監督檢查記錄;
(五)整改通知單、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以及其他行政處罰相關材料;
?。筒楣ぷ饔涗?;
(七)中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
?。ò耍┗謴凸こ藤|量監督告知書;
?。ň牛┙K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以及工程質量監督情況說明;
(十)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ㄊ唬┕こ藤|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條監督機構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人員委派、監督工作計劃、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等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督機構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提升檔案電子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構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工程技術服務和輔助性事項委托給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
第二十三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
?。ǘ┰诒O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ㄈι婕肮こ藤|量問題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等。
第二十四條 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應當依法承擔工程質量監督責任。已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
?。ㄒ唬┲兄构こ藤|量監督期間或者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后,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擅自施工導致發生質量事故的;
?。ǘΠl現的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和質量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在整改期間拒不執行質量監管指令發生質量問題或質量事故的;
?。ㄈ┕こ藤|量責任主體弄虛作假,限于現有的技術力量和監督手段無法發現,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
(四)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
第二十五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和涉密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